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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12-12 14:37:29

1.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伪造认证证书案

2023年11月10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伪造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某制氧厂的检查中发现,该制氧厂提供的3份认证证书经查证为虚假证书。7月26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对向该制氧厂提供虚假证书的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嵊泗县守仁市场营销策划工作室擅自修改某认证机构认证证书3份,提供给该制氧厂并瞒骗其已通过认证审核,至案发约定的15000元服务费用尚未收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认证证书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伪造以及买卖虚假证书蒙骗有认证需求的企业,这类违法行为严重冲击了认证市场的诚信体系与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打击。本案的办理不仅严厉地打击了伪造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对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2.伍昌顺、詹义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1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伍昌顺(上海市宝山区昌顺百货店)、詹义林(上海市宝山区继祥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依法查处。

2023年7月上旬,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与市公安经侦总队、区公安经侦支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海市宝山区昌顺百货店、上海市宝山区继祥百货店开展突击检查,查封扣押不合格燃气灶81个。经市燃气检测中心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上述产品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据此,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两个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由于两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并完成了行刑衔接程序。

家用燃气具主要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上述三种产品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燃气具质量不合格或安装使用不当会造成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强监管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器具,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上海磁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违规标注有机产品等行为案

2023年9月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磁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违规标注有机产品、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磁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待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Magnet磁石古树有机咖啡(深度烘焙)挂耳咖啡,产品内、外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字样,但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且该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涉案产品无对应的有机证书。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确认Magnet磁石古树有机咖啡(深度烘焙)挂耳咖啡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依据GB/T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6.3.2的规定,标识为“有机”的产品应在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编号)、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由于当事人对有机产品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要求的逐步提高,有机产品越来越多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些企业随意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将构成违法。

4.拉姆(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案

2023年2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拉姆(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冒用资质认定标志出具检测报告和伪造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3000元,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伪造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也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查实,2021年8月至11月,该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情况下,冒用其它企业CMA标志及编号出具检测报告及分析报告9份。2021年11月,该公司在未对产品进行实际的检验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数据,出具标有CMA及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3份。该公司冒用资质认定标志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伪造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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